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债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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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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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债券吗?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通信、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建设数字经济示范或者试点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数字经济宣传,刊登、播放公益广告,普及数字经济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和服务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类社会公共资源向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开放共享,强化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建设要素资源供给保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推进标识解析体系与工业互联网应用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数字产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重点推动大数据、信创、通用计算设备、光电信息、半导体、新型化学电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电磁防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易等大数据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大数据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大数据产业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协同发展,加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汇聚;加大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提升信创产业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智能终端、能源电子、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大力发展通信终端、光伏、新型化学电池、新型半导体、计算机、电子专用设备等主导产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持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领域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业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信创、大数据、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高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数字化,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围绕煤炭、焦化、煤化工、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网络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生产各环节网络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新材料、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煤矿、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能源领域综合改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矿山建设,开发智慧矿山产品,推进智慧矿山装备制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智能化制造,形成钢铁、有色、化工、装备制造、消费品等智能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各环节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和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建立农产品和投入品电子追溯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商务发展,推动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推动智慧交通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智慧物流建设,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无人智慧配送等数字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数实融合,建设智慧景区,推动数字化文化生产和消费以及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发展数字文化产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技术与餐饮、住宿、家政、体育、健康、培训、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建设,推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协同”政府运行、“一网统管”省域治理。
鼓励和支持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建立多元参与、功能完备的数字化生活网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网信等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城市大脑、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赋能平台,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文体活动、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儿童和残疾人关爱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教育建设,实施教育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慧校园建设,优化升级新型教育信息网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医院和云药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措施。
第六章 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责任,建立政务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数据标注、数据交易等新兴数据服务,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建设山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推进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完善统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全面发展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引进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数字经济相关课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数字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专家人才引进工作,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第六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产品、服务,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山西
3. 国企发债条件和流程?
1、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2、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4、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6、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以及审批程序介绍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5.地方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等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及审批程序
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企业债发行材料,同时主承销商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团成员资格核准材料,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后向证监会和人行发出会签批文;证监会和人行进行会签,其中人行会签的重点是发行品种和利率;会签文回到国家发改委,如没有问题,国家发改委下达正式发行批文。
(三)发行程序
对于发行企业债,在企业确定发行意向之后建议首先确定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配合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1. 确定发行主体
2.确定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担保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土地抵押担保、设立偿债基金等方式。
3.确定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
4.确定其他中介机构
5.确定发行方案
6.主承销商协助向地方发改委提出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
7.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8.制作申请材料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9.发行和承销准备工作
10.发行事宜包括销售、划款、承销工作汇报、验资等
11. 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个环节作企业的顾问等
发行企业债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区别
相对于从商业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更具有如下优势:
放宽发行主体的限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只要够规模、够条件的,都可以发行债券。
期限优势:企业债属于中长期融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为3-10年,而且可以持续发行二期三期,企业可自由选择;银行贷款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不能满足企业的中长期项目用资需求。
融资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债券的融资成本跟信用级别、担保情况、发行期限等因素都有直接联系。而且我国正处于加息通道中,发行企业债可以锁定利率,规避加息风险。
审批效率:企业债属于国家大力推荐扶持的融资品种,符合发行条件即获批准,而且资金一步到位,余额由券商包销。
资金用途:企业债募集资金用途比较灵活,可以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偿还银行贷款等。
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资金来源的通道丰富了,企业发展的基础当然更加稳健了;改善资本结构,提高管理效率。适当增大资产负债比重,合理运用财务杠杆,既能够督促经营管理者加强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注重运营效率,也能够提高企业的单位盈利水平;
公司债的优缺点
优点之一,利率无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利率则无规定。在升息周期中,公司债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
优点之二,发行条件宽松。《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员工管理(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相比之下,房地产项目管理公司债无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当然在债券余额比例上有要求。至于可分配利润方面的规定,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并不高。
优点之三,发行时间更为宽泛,可分期发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发行债券,否则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企业如仍需发行债券,应另行报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优点之四,可以免担保。《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公司债发行无强制性规定。
优点之五,可以跨市交易。《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托管人-办理记账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债权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未采用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的规定,这意味着公司债除了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外,也有可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而这将使公司债可以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10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支持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经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债券,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市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债跨市交易的途径。
4. 全面介绍下中国债券市场的市场化过程?
我所经历的中国债券资本市场的历史(一) 原创
作者:高坚博士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2017年7月31日
早有人建议我写一下我所经历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一直没有勇气来做,因为很多事情,随着岁月流失,已经记不准确了。但是有些事情,确实投入和思考颇多,在记忆中永远抹不掉。把这段历史作为个人成绩来写,对我确无必要。只是因为历史可以总结出很多有益的思想,给没有经历过的年轻人以有用的启迪,才觉得不枉此举。
(高坚博士,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国债市场的建立是中国债券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开端,也是金融市场改革的发端。现在大家看到金融市场的发展,觉得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事实确实如此。也许了解一下它的历史,会增加我们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如果人们认为国债市场是自然演变过来的,那就错了。从非市场向市场转变,需要思想认识、理念创新、努力工作和无私奉献。 国债和债券资本市场的发展充满了鲜活的实例,其过程的确是波澜壮阔的。
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人对于债务和债券的接触相对较晚。直到清朝以前,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发行政府内债,有三个原因:一是由于皇帝具有无上的权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既然一切都属于到高无上的皇帝,也就不存在向民间借债一说了。二是宋朝时中国在世界上首先发行了称为交子的纸币,此后,政府掌握征税和发行纸币的权力,对于居民发债似乎并无必要。三是中国虽然在明朝以后出现了富商和借贷银行(如山西票号),但是商人阶层仍然较小,不足以承担庞大的国家债务。内债外债比较多的时期是清朝以后。
中国清朝政府、国民政府都发行过政府债券。中国政府不承认建国以前发行的武广铁路债券这个事件很多人还记忆犹新。听当时在外交部条法司工作的丁海华律师讲,当时美国个别人起诉中国政府,外交部条法司为了应付这个事件,还从在中国工作的商人名单中找到了一名律师,外交部委托这个律师代表中国政府应诉,最后成功胜诉。在我的记忆中,中国人对于历史上的外债总是和政治经济危机、政府贪污腐败等现象联系起来。
(根据高坚博士的自序所整理的中国债券市场大事件)
1.建国以后国债市场化以前的国债发行
中国的债券资本市场发展是一个实践和认识的过程。
建国以后的第一笔债券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当时是建国初期的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需要建设资金。当时的指导思想还是战时经济的思想,动员公民的爱国热情,踊跃认购国债。但由于通胀比较高,就用实物来偿还。
(1950年发行的折实公债,现民间市场交易价格已达15000一张)
当时以小米折算价格,目的是为了减少通胀的影响。以后每年发行国家建设公债,共发行了五期。那时候没有公司债,企业债,更没有发行和交易市场。
(仅发行5年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到1958年,中央政府不再发行新国债,但是允许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1962年,地方政府的发行也终止了。1968年周恩来总理庄严宣布,中国成为既无内债也无外债的国家,因为这一段时间我们偿还了内债和外债。由于大多数国家政府都有对内和对外的债务,对于中国人来说,做到既无外债又无内债,这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也是值得骄傲的事情。但是也反映了当时否定举债发展经济的计划经济思想。
改革开放以后,为弥补由于分权增加的财政赤字,1981年国家重新发行债券。这一次不是由于经济困难,而是为了推动改革,发展经济。1979年和1980年,国家向企业放权,中央向地方分权,导致连续两年财政收入迅速下降。当时对国有企业采取分权的方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方面,国家留给企业一定的自主财权。一开始允许企业设立企业基金,后来改为利润留成。其做法就是把利润留成分为奖金、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彻底改变国家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的做法。工人有了奖金和福利,就有了积极性。企业有了发展资金,有了自主发展的动力。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城乡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有了政策,沿海江浙这一带首先发展起来了。个人有了积极性,企业有了自主权,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地方政府有了积极性,努力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税收,也逐渐有一定能力推动基础设施的建设。
(1981年-1997年间发行的国库券,后进入电子化发行)
财政部是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格局博弈的焦点。我刚到财政部的时候,天天开会就是谈分权。但是对于财政部来说,分权意味着减少收入,日子会很难过。我经常参加讨论放权的会议,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记得当时工交司司长陶省隅每次开会都和那些中央企业吵的很厉害。当时要按中央的要求向企业放权,但是财政部和企业之间是讨价还价的。
另外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先后实行了总额分成、包干制度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是量身定做的。在总额分成时期,经济相对落后地方需要中央转移支付,成为补助地区。但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比如浙江上海山东都是90%上缴中央,自己留10%。这些地区缺少积极性,就经常找财政部报怨。在一年一度的财政部工作会议上,地方的财政部厅局长会和财政部各个司局博弈,争取在每年财政体制的安排上能够适当得到利益。为了鼓励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后来在财政体制上也采取了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办法,在80年代中后期,改成承包制。上海比较典型,1987年105亿交中央,超过105亿部分上海市留用,超过165亿再跟中央分。承包体制对地方政府的好处是新增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多拿,这和原来总额分成时不同,那里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税收地方政府只能拿10%。1987年上海市的城市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前相比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1987年以后浦东开发和新的财政体制支持了上海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每年财政会议期间,地方财政厅局都会和财政部预算司和后来成立的地方预算司博弈,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划分上讨价还价。关键是确定基数和分成或包干比例。
分权增加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但是却导致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到了1981年,中央财政有270亿元的赤字。那时候的财政收入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当时我记得就是七八百亿。中央决定发国债来弥补赤字,这是下了很大决心的。 1981年发行国债的公告和宣传材料说,中央政府由于改革开放出现了赤字,是暂时的,中央政府不得已而发债,希望大家爱国,支援国家建设,保证完成发行任务。
虽然也宣传自愿认购,因为发行利率、面额和发行价格都是由国务院确定的,这种行政分配的方式也被广泛称为摊派发行。那时工薪阶层是认购国债的主体。我当时工资不高,一年认购四五十元国库券,发工资时代扣了,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当时也没觉得怎么样,就当是存款了。那时候国库券比存款利率还高,大家觉得和储蓄一样。我们当时不是说特别需要那笔钱,很多机关干部,早年像我们那时候收入不高,但是支出也比较低。医疗都是公费的,生活方式比较简单,需求也比较低。大家都是国家干部,觉得支援国家建设,没有什么问题。
(80年代为发行国库券,发扬爱国精神的宣传图)
1982年我被分配到财政部综合计划司的综合处工作,发行国债就由综合计划司的债务处负责。我当时耳濡目染,知道国债发行并不容易,听到更多的是各方面对于国债发行的抱怨。那时,综合司经常收到一些群众来信,说国库券不是我自愿买的,是你们硬要我买的。所以有些人就把国库券寄回来,说不要了。还有很多群众来信反映对于国库券行政推销的不满,有的还是少数民族地区写的。
1982年赤字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所以到了82、83、84年还继续发行国库券。1985年财政出现了盈余,是把发债收入计算到财政收入以后才出现结余,其余年份都是赤字。国债连续发行出现的问题是,爱国一年两年可以,年年宣传爱国就很难再有说服力。因为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鼓励大家爱国,广大城乡居民都会支持的。但是年年通过爱国发行国债,大家就很反感。其实当时利率不低,比银行存款高,但是期限都是十年的,比较长。所以86、88两年国家通过财政部进行流通转让试点,严格来说也不是现在意义上的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就是允许国库券提前兑付,兑付时可以得到100元人民币的面值。当时财政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保证国债成功发行,以便保证预算的执行。而保证国债每年的成功发行,核心则是有无国债市场的问题。以后国债市场发展的历史证明,有了市场,不仅国债发行效率提高了,而且发行成本也会降低。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得到世界银行的多边援助,和发达国家的双边的援助,也有优惠利率的贷款,如日本协力基金贷款。这样,在80年代后期,财政部就有了偿还外债的需要。
1987年,财政部决定在德国发行3亿马克的主权债券。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担任这次发行的承销商。当时德累斯顿银行是德国的第三大银行,在德意志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之后。我记得德累斯顿银行在北京的首席代表包里森非常能干,他带领银行总部派来的工作人员经济到财政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他们的主动服务使还不了解国际资本市场的财政部找到了切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机会。
对于财政部来说,没有多少人了解国际资本市场,原来的债务处只负责内债业务,内债处的人员大多不懂外语,更不了解国际业务。当时的国际业务司,主要从事国际关系,他们大多数是外语专业毕业的,也不完全了解正在发展中的国际资本市场。
当时财政部综合司的领导金鑫司长和朱福林副司长请示部领导,决定成立一个由综合计划司和国际司组成的团队。其中主要有国际司的副司长和综合司的副司长,加上这两个司以及条法司的有关成员。当时我还在综合司任统计处长,也成为团队的成员。统计处掌握统计资料,可以为发行招募书提供所需要的内容。这也是我的职业生涯第一次和资本市场出现交集。
当时我们对于国际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了解有限。承销商建议我们雇用国际律师所,但是我们代表中国政府,还是希望用中国自己的律师。后来选择了贸促会的高律师。当时也没有评级,当承销商建议主动评级时,我们拒绝了。因为我们认为中国政府的信用不需要国际评级公司为其评级。在法律文本,特别是招募书中必须要解决主权豁免的问题。财政部商外交部请示国务院得到了认可。1987年下半年,当时以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为首的代表团到达了波恩会见了政府有关部门,然后到法兰克福会见了主要投资人,并与承销商德累斯顿银行进行有关发行条件的讨论和谈判。我作为代表团的成员见证了整个发行过程。可惜代表团的其他成员后来再也未从事这项工作。
后来,这3亿马克债券成功在法兰克福发行了。从这时起中国政府也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表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形象。这次发行的政治、外交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
随着对于国债重要性认识的提高,88年财政部开始筹建国家债务管理司(国债司)。国债司是在综合司债务处的基础上筹备建立的,当时综合司分配张家伦和我参加国债司筹备组并任命为筹备组副组长。后来,由于缺少法律方面人才以及我在政法学院毕业的背景,1989年1月我被任命为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在条法司工作两年后,1990年底财政部任命我为新成立的国债司的副司长。当时国债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库券不好卖,怎么解决国债推销难的问题。这个推销还不是我们现在的销售的概念,而是行政分配国库券,保证发行任务的完成。当时国务院有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国债司主要的工作是行使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财政部在地方财政厅局成立了国债服务部。这些国债服务部就是财政部直接领导的专门管理国债发行兑付的机构。当时财政部国债司的任务就是分配国库券的指标。
由于1986、1988两年允许国债流通转让,出现了国债的中介。转让就是允许按面值的兑付,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债二级市场。当时出现外汇券和国库券的黑市,商贩那里有黑市价格,国库券黑市和1986年、1988年国库券那时候的流通转让有关系。因为可以提前兑付,有人就会有积极性到农村去收国库券。
(杨百万凭借在国债上淘到的第一通金进入股票市场)
杨百万就是因此出名的人物,那时他到农村低价收购国库券,然后到银行按面值兑付。由于是在面值以下甚至不到面值一半去收购的,所以他赚了钱,在当时还算是有金融意识的。这样杨百万也就成为了早期金融专家。
国债的行政分配发行方式,就是按照行政渠道分配任务和指标。这个指标和任务是怎么分配的呢?当时按照两个标准:就是按各省的GDP和人均收入。富裕一点省份多分一些,贫穷一点的省份就少分一些。整个80年代发行的国库券都是40亿左右,发行额没有很大变化。现在看来,当时国债的发行量并不大。到90年代后,发行量逐渐增加。1991年的时候发行100亿,发行增加是由于兑付数量增加,新发行并没有明显增加。但那时候看,发行100亿元国库券,就是挑战性的任务。
设想一下,发国库券,如果通过行政摊派方式发行,就需要印刷纸制的实物国库券,因为个人投资者还是希望见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债券凭证。印刷国库券需要提前一年把版面设计好,交给上海印制人民币的造币局。所以国库券没有票面利率,因为利率总是变化。当时利率由国务院决定,原则上依据第二年的存款利率,按照大体比存款利率高1到2个百分点的原则来确定。这是为了增加国债券的吸引力,以后成为一个惯例。设计版面不是由国债司,而是由造币局完成的。由于技术的进步,当时采用了很多防伪措施,甚至比人民币的防伪措施还多。设计完交给国债司审核,由国债司领导在后面签字,就算认可了,可以到工厂开始印刷。国库券印刷完了,需要运输到全国各个国库券发行点,这是很不容易的工作。当时我记得,早年从造币局运出6-10大卡车国库券,还要上飞机、火车,才能到达全国各地。
印制国库券在当时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国库券面值印多大为好。如果是摊派国库券到个人,需要个国库券面额越小越好, 这样千家万户都可以承担一点。但是有时候市场稍微好一些的话,很多老百姓还希望多买国库券,作为储蓄。因为觉得国库券比储蓄划算,所有工薪阶层中一部分人有点积蓄就买国库券。愿意购买国库券的人一般都是退休的工人、机关干部。他们需要大面额的,便于保管。但是可能分配这一地区的国库券都是小面额的,就会占很大体积,不好保管。我见过最后领回一个口袋国库券,真不知道回家后往哪里放。但是如果国库券分配给不愿意购买国库券的个人,就需要大家都负担一点,使用小面额的就比较合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反复运输的问题。比方说,分到黑龙江少一点,因为它的人均收入低,分到广东多一点,因为广东富裕。但是国库券分到广东以后,却卖不出去,而分配到黑龙江的那部分,还不够卖,大家抢着买。这是因为广东投资渠道多,对于国库券没有兴趣;而黑龙江投资渠道少,觉得买国库券是最好的选择。结果国库券运到广东去,卖不好,要拿回来,再调运到黑龙江。这样就发生了二次运输的成本。
国库券发完了以后,到了期限要进行兑付工作。兑付时要通过国券服务部把国库券收回来,可以想像回收纸制的国库券难度有多大。收回来的国库要进行销毁,销毁不是烧毁,而是它放在造纸厂做成纸浆。销毁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需要有人监督,不然国库券丢了,谁捡到了还可以去兑付。兑付的国库券要按照严格的规定回收、集中、保管,然后运输到各个销毁点上。这又要发生运输和临时保管的成本。
别看这个现在看来不成为问题的问题,在没有无纸化,没有市场,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这些问题就会导致增加很多融资成本。由于印刷、运输、兑付和销毁成本高,国库券发行成本要高于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
(印刷、发行、运输、兑换和销毁国库券的成本甚至高过银行拦存的成本)
和股票市场相比,建立国债市场要难得多。股票市场得到学术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80年代末期,经济体制改革 到了关键时期,以北大教授厉以宁老师为首的学术界主张通过股份制实现企业的升级和国企改革。上海和深圳市政府希望通过股票交易所的建立推动本地的金融和经济发展。当时中央政府也有现实的考虑。鉴于当时国有企业出现融资难的问题,据说当时“联办”负责人向国务院领导推荐了一个可以让国企借了钱不用还方法,这就是建立股票市场,让国企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由于有各方面的积极性,上海和深圳股票交易所在1990年前后建立起来了。股票市场的建立标志着资本市场的起步。但是随之而来的国债市场的建立就没有那么幸运。直到1980年底以前,我国并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压抑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特征,利率管制又是金融压抑的基本特征。而国债市场化要建立市场化的收益率曲线,这就要突破国债市场的票面利率管制,改变金融压抑的现状。
2.国债市场化改革的努力
1990年底我到国债司工作时接手的是这样一种行政分配国库的发行方式。当时张加伦副司长和我都希望改变这种落后的发行方式。在国外学习接触更多的国际资本市场,经过第一次主权债券的发行,我心里想走一个完全市场化的道路。我们当时下定决心要改变国库券的发行方式,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债市场。
国债要改,要市场化,但是从哪里下手是个问题。因为银行利率是国务院决定的,国库券的票面利率也是国务院决定的。个人投资者还是认可100元的面额,他们不理解折价销售和溢价销售的做法。同时有纸的国库券无法由机构进行交易,因为那时候二级市场根本没有。
当时最现实的问题是改革究竟从二级市场开始,还是从一级市场开始呢。由于国务院确定利率,就不可能通过招标方式发行。所以这第一步怎么走,其实很费脑筋。
后来我们还是找到一种可行的向前推进的过渡的方式,这就是先实现国库券发行的一级市场从直接对个人发行到直接对机构发行。这就是所谓的承购包销的方式。我们改变了销售渠道,不是直接卖给个人了,而是直接卖给机构。机构愿意持有或者愿意卖给个人,就是机构自己的事情了。从财政部的角度来看卖给机构就等于发行完成了。
这样第一步的工作就是培养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当时使用的是一级自营商的概念,这个名字也是我直接从英文(primary dealer)直接翻译过来的。国债司批准了若干家一级自营商,直接承销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
当时的证券中介机构是由于1988年国库券流通转让和股票市场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大多数来自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直接由银行投资建立。后来一部分国债服务部也转化为证券公司,如湘财证券、上财证券等。那时一部分国债服务部也从事债券交易,由于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的职能,这些国债服务部从事债券交易被认为不合法。早期证券公司来自上海和深圳,如万国证券、申银证券和君安证券等。为了加强金融中介的力量,后来财政部投资建立了以银行为基础的三大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南方证券和华夏证券。组建一级自营商时,还是考虑了在债券市场的实力,因此,大多数一级自营商都是进入市场较早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还没有参与国债投资,当时还不存在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财政部投资建立了以银行为基础的三大证券公司之一:南方证券)
1980年末期,经济增长速度经历了下行过程,1991年年初的时候,市场利率比较低,与国务院确定的银行存款利率比较接近,机构投资者表现了投资国债的兴趣,这为实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了启动国债改革第一步的国债承购包销发行,我跟“联办”(全称是“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其前身为“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小组”,1991年改名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商量如何安排承购包销的具体实施方案。
(联办工作人员在演示)
联办当时是一批积极向上,有志改革的年轻人,像宫著铭、王波明等。他们中大多数都是从国外学习回来,有报效祖国的愿望。联办当时保持和体改委密切关系,这是因为联办当时努力推动金融改革,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想法一致。其中联办的主要成员如李青原等就在发改委宏观司任职。当时宏观司的许美征司长也经常参加联办讨论金融改革的一些会议。
国债司当时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市场经验,所以当时我和张加伦副司长决定委托联办做这次承销商大会的总协调人。由联办和承销商直接接触,协调与市场的关系。财政部是委托方,作为市场的发行主体。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这是财政部在国际资本市场发债以后,第一次在国内市场中以市场的主体身份,而不是政府和市场监管人的身份进入市场。
财政部和联办磋商后决定在1991年四月召开一个承销大会。当时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有意义的进步,希望能够隆重一点,因此协商会是在远望楼举行,但是承销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正在有关工作按部就班进行准备时,3月份春节以后不久, 人民银行就发了一个正式的文件给财政部,要求财政部取消这次承购报销国债的会议,并要求财政部继续采取通过人民银行系统分配国库券的做法,保持国库券通过银行渠道进行分配。
当时为了促进国债发行,国债行政分配通过多渠道进行。其中渠道之一就是通过银行系统转分配到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国库券有一些从工人干部的工资里扣,有些通过银行柜台销售。另一个渠道就是通过财政系统的国债服务部发行。各个渠道都有手续费,人民银行系统的手续费也是职工奖金的来源。当时推动国债的承购包销改变了分配渠道,人民银行的国库司认为财政部绕开了人民银行系统,直接对证券中介机构发行,影响了人民银行原来的分配渠道。当时财政部一位领导批示要求国债司取消这次签字仪式,并指示这一期国库券还是通过人民银行的渠道分配,并且要求另一位财政部领导把这件事落实好。这对于国债市场化的第一步无疑是釜底抽薪,因为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走到这一步已经很不容易。如果取消的话,等于这样一次改革就要夭折了。后来联办找了当时体改委宏观司的司长徐美征和副司长李青元帮助解决。他们向当时的体改委主任陈锦华作了汇报,说我们这是一个改革,应该一直往前推进。陈锦华主任就给王丙乾部长打了电话,跟王部长说,他们年轻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事情没有做好,承销会还有外宾参加,为了不造成不好影响,看看能不能给圆下来。当时王部长也不太清楚情况,找国债司做了汇报。国债司汇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说这是为了解决国债发行难的一项改革。王部长听了汇报后指示国债司兼顾一下,一部分国债发行指标搞承购包销,另一部分指标继续由人民银行系统分配到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也同意了这个方案,这样经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最后承购包销大会还是如期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
前排左一为高坚博士
承购包销有法律合同,合同中有承销的数额。承购包销委托合同是在财政部和联办之间签署的。那时候高西庆是联办的首席律师。签字时我代表财政部,高西庆代表联办。联办表示出对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不信任,因为以前发行国债时政府是行政主体。当时为了执行部领导的指示,最初和联办签订的发行数额有不确定性,但是财政部经过努力还是履行了合同。
承销商在这次发行中表现出了积极的姿态。因为历史上第一次财政部和他们签订承销协议,也可以看出市场对于改革的期盼。由于承销商积极参与发行,发行圆满完成。这样国债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就走出来了。
国债改革第一步的成功归根结底还是市场发挥了作用,因为各个机构承销国库券的积极性和个人完全不同。个人只看国库券的票面利率,将其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为了满足个人投资者的要求,就将国库券的票面利率确定得高一些。国务院的提法是比同期银行存款高一到两个百分点。年龄大的人考虑的是国库券的变现能力。七八十岁的老人,买十年期国库券,当然会考虑这样的问题。但是机构看国库券显然不同,机构首先就能看出这国库券能抵押,抵押就能贷款,这样他们预期的国债的价值就高于个人。所以机构买国库券的动机不同,他们的需求不完全看债券本身的收益率。
当然机构对于国债的变现能力要求更高。因此,有了一级市场的发展,二级市场的发展要相应的跟上。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要配套地改革。所以1991年这一步走了下来,还只是一小步。这次改革突出了机构的作用,因为认识到要建立市场就要扶持机构投资者,要培育中间商。但是按照当时人们的观念,承销商和商人都是不创造价值,从事投机倒把不劳而获的中间人。一说起券商,大家都觉得这些人是商人,所以很多人批评财政部,说你们把国库券不给国有银行,都给了这些商人,然后让商人拿国库券去倒卖。在很长时间,国债市场化不仅受到体制的限制,更多还受到保守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限制。政府部门当时的观念认为银行是亲儿子,是直系,证券公司是旁系。
应该说,承购包销发行国债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一致赞同。1992年我们想再向前走一步,但是很快各种反对意见也出来了。反对意见不仅来自人民银行系统,也来自我们财政自己的系统。财政系统的反对意见主要来自地方财政。国库券原来的财政渠道是直接分给地方财政,然后再由地方财政分配给当地的其他机构。比方说财政部分配给江苏省国库券发行指标,江苏省再分给省属机构和地市财政局。各省财政厅综合(债务)处长,负责全省债务工作。实行承购包销后,地方的综合处就没事做了。因为实行承购包销以后,中央发国库券,地方金融机构和一级自营商成员就直接到中央来参加国债承销了。为了平衡中央和地方的关系,1992年又给地方政府一些承购包销的指标。所以1992年做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承购包销,但是市场化没有往前走。
到1991年以后,国库券有真正意义的交易,这样就有了国债的二级市场。1991年一级市场的改革也带动了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也开始活跃了,但是当时市场还是初步的。因为那时候国库券还是一麻袋,一麻袋的装着,通过飞机运到全国各地交付,交易方式很落后。国库券的市场化得益于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当时上交所首先实现了国债的托管。1991年承购包销结束后,财政部领导派我去广西财政厅挂职一年任副厅长。1992年下半年,我返回国债司时,国债发行形势面临新的困难,使已经开始的承购包销方式难以为继。
国债司每年下半年要给部领导上报新一年的发行方案。这个方案经部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后,再在年底的财政部会议上宣布。当我们上报1993年方案时,国债司发现1993年国库券的发行形势远比1991年和1992年的时候严峻。由于市场利率迅速上升,国务院确定的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础的国债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机构买了就会亏损,因此没有积极性来承销国债,这使承购包销的方式无法继续实施。
在这种形势下,92年底国债司给财政部领导写了一个报告,希望我们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尽量让市场来决定。后来,财政部长刘仲藜主持召开了财政部的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国库券发行的问题。当时财政部的两件大事是税收和国库券发行,在国债连年发行困难的时候,部领导非常重视这次会议。会上参加办公会议的各个司的司长都发言了,大多数司领导都说国库券通过宣传爱国发行,这些年每年都完成了任务,没有必要改革。可以看出,财政部大多数部司级领导并没有国债需要市场化发行的想法,可能由于历史上也没有过市场化的经历,从他们的角度想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也从来没见过市场是什么样子。最后部党组决议1993年国债还按照老办法,即行政分配的办法做。要求国债司抓紧部署,按计划完成。但是那一年市场真是跟财政部过不去,眼看着国库券就是卖不出去。根据国债司统计的进度,一看就知道到夏天完成不了。然后国债司又连写两个报告,这时候刘部长着急了,给国务院汇报,说国债发行完成不了。当时朱镕基副总理主管财政金融,决定把全国的省长都召到北京来开会,各个省把国务院任务背回去。国债司的任务就是把指标分配好,由各省长负责动员。国债司分配完任务后就到各地检查工作。
1993年国库券发行任务部署了,但是觉得还是可以做一些事情,推动市场向前走,我向财政部领导建议拿出一部分债券发行指标做个无纸化的试点。如果国债发行向市场化的方向改革,无纸化是必由之路,也是国债司确定改革的重点。虽然利率市场化是核心,但是暂时实现不了,就要找其它突破口。最后部里同意拿出二十亿做无纸化试点。当时财政部领导觉得如果能够通过无纸化发行一部分,可减少那年300亿元行政分配的压力。这300亿元的额度现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半个小时招标就可以完成,但是当时通过全国总动员,发行了半年。到年底,各个省的任务都完成了,但是据说有的省份没真正完成,最后使用预算的钱买的国库券,等于地方财政买了中央财政的国库券。
1993年的发行非常困难,有进步的是成功实现了一部分无纸化的试点。无纸化的债券是交易所进行托管,然后通过交易所的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同时国债司也积极推动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为了实现无纸交易,财政部决定和上交所合作,通过登记托管解决国库券的交易问题。托管时把国库券放到指定的库里,记账交易数额。
当时已经发行的国库券还是有纸的,多数交易在场外进行,这样保管和运输成本很高。那时异地交易通过飞机托运,既有风险,手续也麻烦。国库券装在麻袋里运输,也没人偷没人抢,现在看很危险。国库券安全保管在各个环节都是重要问题。财政部保管印制出来的国库券也是一个问题。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和部队合作,利用部队闲置的弹药库作为国库券的保管库。库外边有配合警戒的狼狗,比较安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参与人希望进一步了解发达国家证券市场。1994年初,美林证券在纽约组织了一期证券研讨班,财政部和当时的证券委以及证券金融机构负责人20多人参加了这期研讨班。当时大家推举我任研讨班的班长,证券委秘书长马忠智任副班长,研讨班成员后来都成为证券市场的骨干。1994年我被任命为国债司长时,部领导要求我提前返回,落实1994年国务院部署的内债和外债发行工作。
1993年国债发行的困难,使财政部大多数人认识到国债发行是财政部一件头疼的事情,决定尽可能减少国库券的发行,所以1994、1995年国库券数量都没有增加。我一直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改革的核心,但是在国债票面利率由国务院决定的时候,这一步迈不过去。因而,我们只能在培育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时,增加国债的品种,以适应不同投资者及面向公开市场操作的需要。1994年我们想做两件事:引进储蓄债券,和发行短期国库券。
发行储蓄债券是为了适应个人投资者的需要。1993年在我检查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时候,发现了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老百姓对二级市场价格的敏感性。1993年有一次我到宣武区国债服务部检查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并实地查看一下销售的情况。我看到大厅里排两个队。因为那一年国库券有三年期、五年期的,但是每期分两批卖。有一批是已经发了两个月的国库券,卖98块钱,说明价格跌破了面值。国债价格跌是合理的,因为当时市场利率升高。但是大多数人都在排队购买新发行的国库券,按面值卖100元。其实这是同一国库券,到期日、期限和票面利率都相同,不过一手券和二手券的价格不同。但是98块钱的二手国库券没人买,而这个100元价格的原始国库券排一个很长的队。可见那时候个人投资者完全没有金融意识。当时个人投资人认为二手券是被人炒过的,他们要买原始国库券,就像股民购买原始股票一样。
(发行凭证式国债)
这个问题对我有一个启发,就是说老百姓对二级市场的价格很敏感。其实二级市场是为了投资者变现方便,如果不看价格,投资人持有到期的话,本金和利息偿还有保证,不受二级市场的影响。国库券作为金边债券不存在信用风险,但是国债和其它债券一样存在着市场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债司推出了不上市的储蓄债券。我研究美国国债时,知道美国很早就发行不同系列的储蓄债券,当时我并不理解为什么美国政府要发行不上市的债券,这回理解了。1994年财政部开始储蓄债券,这是不上市的,但可以提前兑付的国债,没在二级市场风险。凭证式国债只卖给个人投资者,提前兑付时交2%的手续费。储蓄债券当时是开三联单的凭证,所以也称为凭证式国债。
1994年金融改革后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成立三大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变成商业银行。但是真正的货币政策还只是雏形。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吴晓灵那时候希望发点短期国库券为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找过我商量。当时我觉得这件事很重要,财政部应该支持,决定向部领导汇报争取配合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国债司希望一方面想学习美国的国库管理,增加短期品种,另一方面也配合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部领导同意了,因此,当年发行了若干期短期国库券。但是后来预算司表示预算资金安排是长期的,发行短期国库券,兑付起来很麻烦。这样短期国库券并没有实现定期发行的目标。
1994年发行数量不大,发行工作没有1993年难,这年还是很平静地就过来了,依然是财政部印国库券,国务院决定利率。但是有了承购包销的市场实践,有了二级市场的登记托管和记账交易,有了无纸化的记账式品种,也有了短期国库券和储蓄债券,这也算很大的进步了。而且每年我们也都做了一些新事。国债司还是以承购包销为主,每年先和机构谈承销数额,承销不完就还走行政分配的办法。因为当时,由市场决定票面利率这一关,主管部门是不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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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债券吗?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通信、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建设数字经济示范或者试点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数字经济宣传,刊登、播放公益广告,普及数字经济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和服务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类社会公共资源向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开放共享,强化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建设要素资源供给保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推进标识解析体系与工业互联网应用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数字产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重点推动大数据、信创、通用计算设备、光电信息、半导体、新型化学电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电磁防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易等大数据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大数据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大数据产业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协同发展,加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汇聚;加大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提升信创产业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智能终端、能源电子、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大力发展通信终端、光伏、新型化学电池、新型半导体、计算机、电子专用设备等主导产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持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领域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业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信创、大数据、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高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数字化,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围绕煤炭、焦化、煤化工、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网络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生产各环节网络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新材料、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煤矿、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能源领域综合改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矿山建设,开发智慧矿山产品,推进智慧矿山装备制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智能化制造,形成钢铁、有色、化工、装备制造、消费品等智能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各环节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和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建立农产品和投入品电子追溯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商务发展,推动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推动智慧交通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智慧物流建设,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无人智慧配送等数字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数实融合,建设智慧景区,推动数字化文化生产和消费以及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发展数字文化产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技术与餐饮、住宿、家政、体育、健康、培训、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建设,推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协同”政府运行、“一网统管”省域治理。
鼓励和支持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建立多元参与、功能完备的数字化生活网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网信等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城市大脑、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赋能平台,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文体活动、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儿童和残疾人关爱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教育建设,实施教育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慧校园建设,优化升级新型教育信息网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医院和云药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措施。
第六章 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责任,建立政务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数据标注、数据交易等新兴数据服务,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建设山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推进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完善统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全面发展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引进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数字经济相关课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数字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专家人才引进工作,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第六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产品、服务,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山西
3. 国企发债条件和流程?
1、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2、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4、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6、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以及审批程序介绍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5.地方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等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及审批程序
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企业债发行材料,同时主承销商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团成员资格核准材料,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后向证监会和人行发出会签批文;证监会和人行进行会签,其中人行会签的重点是发行品种和利率;会签文回到国家发改委,如没有问题,国家发改委下达正式发行批文。
(三)发行程序
对于发行企业债,在企业确定发行意向之后建议首先确定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配合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1. 确定发行主体
2.确定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担保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土地抵押担保、设立偿债基金等方式。
3.确定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
4.确定其他中介机构
5.确定发行方案
6.主承销商协助向地方发改委提出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
7.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8.制作申请材料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9.发行和承销准备工作
10.发行事宜包括销售、划款、承销工作汇报、验资等
11. 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个环节作企业的顾问等
发行企业债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区别
相对于从商业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更具有如下优势:
放宽发行主体的限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只要够规模、够条件的,都可以发行债券。
期限优势:企业债属于中长期融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为3-10年,而且可以持续发行二期三期,企业可自由选择;银行贷款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不能满足企业的中长期项目用资需求。
融资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债券的融资成本跟信用级别、担保情况、发行期限等因素都有直接联系。而且我国正处于加息通道中,发行企业债可以锁定利率,规避加息风险。
审批效率:企业债属于国家大力推荐扶持的融资品种,符合发行条件即获批准,而且资金一步到位,余额由券商包销。
资金用途:企业债募集资金用途比较灵活,可以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偿还银行贷款等。
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资金来源的通道丰富了,企业发展的基础当然更加稳健了;改善资本结构,提高管理效率。适当增大资产负债比重,合理运用财务杠杆,既能够督促经营管理者加强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注重运营效率,也能够提高企业的单位盈利水平;
公司债的优缺点
优点之一,利率无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利率则无规定。在升息周期中,公司债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
优点之二,发行条件宽松。《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员工管理(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相比之下,房地产项目管理公司债无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当然在债券余额比例上有要求。至于可分配利润方面的规定,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并不高。
优点之三,发行时间更为宽泛,可分期发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发行债券,否则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企业如仍需发行债券,应另行报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优点之四,可以免担保。《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公司债发行无强制性规定。
优点之五,可以跨市交易。《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托管人-办理记账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债权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未采用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的规定,这意味着公司债除了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外,也有可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而这将使公司债可以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10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支持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经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债券,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市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债跨市交易的途径。
4. 全面介绍下中国债券市场的市场化过程?
我所经历的中国债券资本市场的历史(一) 原创
作者:高坚博士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2017年7月31日
早有人建议我写一下我所经历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一直没有勇气来做,因为很多事情,随着岁月流失,已经记不准确了。但是有些事情,确实投入和思考颇多,在记忆中永远抹不掉。把这段历史作为个人成绩来写,对我确无必要。只是因为历史可以总结出很多有益的思想,给没有经历过的年轻人以有用的启迪,才觉得不枉此举。
(高坚博士,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国债市场的建立是中国债券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开端,也是金融市场改革的发端。现在大家看到金融市场的发展,觉得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事实确实如此。也许了解一下它的历史,会增加我们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如果人们认为国债市场是自然演变过来的,那就错了。从非市场向市场转变,需要思想认识、理念创新、努力工作和无私奉献。 国债和债券资本市场的发展充满了鲜活的实例,其过程的确是波澜壮阔的。
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人对于债务和债券的接触相对较晚。直到清朝以前,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发行政府内债,有三个原因:一是由于皇帝具有无上的权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既然一切都属于到高无上的皇帝,也就不存在向民间借债一说了。二是宋朝时中国在世界上首先发行了称为交子的纸币,此后,政府掌握征税和发行纸币的权力,对于居民发债似乎并无必要。三是中国虽然在明朝以后出现了富商和借贷银行(如山西票号),但是商人阶层仍然较小,不足以承担庞大的国家债务。内债外债比较多的时期是清朝以后。
中国清朝政府、国民政府都发行过政府债券。中国政府不承认建国以前发行的武广铁路债券这个事件很多人还记忆犹新。听当时在外交部条法司工作的丁海华律师讲,当时美国个别人起诉中国政府,外交部条法司为了应付这个事件,还从在中国工作的商人名单中找到了一名律师,外交部委托这个律师代表中国政府应诉,最后成功胜诉。在我的记忆中,中国人对于历史上的外债总是和政治经济危机、政府贪污腐败等现象联系起来。
(根据高坚博士的自序所整理的中国债券市场大事件)
1.建国以后国债市场化以前的国债发行
中国的债券资本市场发展是一个实践和认识的过程。
建国以后的第一笔债券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当时是建国初期的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需要建设资金。当时的指导思想还是战时经济的思想,动员公民的爱国热情,踊跃认购国债。但由于通胀比较高,就用实物来偿还。
(1950年发行的折实公债,现民间市场交易价格已达15000一张)
当时以小米折算价格,目的是为了减少通胀的影响。以后每年发行国家建设公债,共发行了五期。那时候没有公司债,企业债,更没有发行和交易市场。
(仅发行5年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到1958年,中央政府不再发行新国债,但是允许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1962年,地方政府的发行也终止了。1968年周恩来总理庄严宣布,中国成为既无内债也无外债的国家,因为这一段时间我们偿还了内债和外债。由于大多数国家政府都有对内和对外的债务,对于中国人来说,做到既无外债又无内债,这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也是值得骄傲的事情。但是也反映了当时否定举债发展经济的计划经济思想。
改革开放以后,为弥补由于分权增加的财政赤字,1981年国家重新发行债券。这一次不是由于经济困难,而是为了推动改革,发展经济。1979年和1980年,国家向企业放权,中央向地方分权,导致连续两年财政收入迅速下降。当时对国有企业采取分权的方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方面,国家留给企业一定的自主财权。一开始允许企业设立企业基金,后来改为利润留成。其做法就是把利润留成分为奖金、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彻底改变国家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的做法。工人有了奖金和福利,就有了积极性。企业有了发展资金,有了自主发展的动力。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城乡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有了政策,沿海江浙这一带首先发展起来了。个人有了积极性,企业有了自主权,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地方政府有了积极性,努力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税收,也逐渐有一定能力推动基础设施的建设。
(1981年-1997年间发行的国库券,后进入电子化发行)
财政部是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格局博弈的焦点。我刚到财政部的时候,天天开会就是谈分权。但是对于财政部来说,分权意味着减少收入,日子会很难过。我经常参加讨论放权的会议,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记得当时工交司司长陶省隅每次开会都和那些中央企业吵的很厉害。当时要按中央的要求向企业放权,但是财政部和企业之间是讨价还价的。
另外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先后实行了总额分成、包干制度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是量身定做的。在总额分成时期,经济相对落后地方需要中央转移支付,成为补助地区。但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比如浙江上海山东都是90%上缴中央,自己留10%。这些地区缺少积极性,就经常找财政部报怨。在一年一度的财政部工作会议上,地方的财政部厅局长会和财政部各个司局博弈,争取在每年财政体制的安排上能够适当得到利益。为了鼓励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后来在财政体制上也采取了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办法,在80年代中后期,改成承包制。上海比较典型,1987年105亿交中央,超过105亿部分上海市留用,超过165亿再跟中央分。承包体制对地方政府的好处是新增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多拿,这和原来总额分成时不同,那里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税收地方政府只能拿10%。1987年上海市的城市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前相比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1987年以后浦东开发和新的财政体制支持了上海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每年财政会议期间,地方财政厅局都会和财政部预算司和后来成立的地方预算司博弈,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划分上讨价还价。关键是确定基数和分成或包干比例。
分权增加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但是却导致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到了1981年,中央财政有270亿元的赤字。那时候的财政收入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当时我记得就是七八百亿。中央决定发国债来弥补赤字,这是下了很大决心的。 1981年发行国债的公告和宣传材料说,中央政府由于改革开放出现了赤字,是暂时的,中央政府不得已而发债,希望大家爱国,支援国家建设,保证完成发行任务。
虽然也宣传自愿认购,因为发行利率、面额和发行价格都是由国务院确定的,这种行政分配的方式也被广泛称为摊派发行。那时工薪阶层是认购国债的主体。我当时工资不高,一年认购四五十元国库券,发工资时代扣了,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当时也没觉得怎么样,就当是存款了。那时候国库券比存款利率还高,大家觉得和储蓄一样。我们当时不是说特别需要那笔钱,很多机关干部,早年像我们那时候收入不高,但是支出也比较低。医疗都是公费的,生活方式比较简单,需求也比较低。大家都是国家干部,觉得支援国家建设,没有什么问题。
(80年代为发行国库券,发扬爱国精神的宣传图)
1982年我被分配到财政部综合计划司的综合处工作,发行国债就由综合计划司的债务处负责。我当时耳濡目染,知道国债发行并不容易,听到更多的是各方面对于国债发行的抱怨。那时,综合司经常收到一些群众来信,说国库券不是我自愿买的,是你们硬要我买的。所以有些人就把国库券寄回来,说不要了。还有很多群众来信反映对于国库券行政推销的不满,有的还是少数民族地区写的。
1982年赤字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所以到了82、83、84年还继续发行国库券。1985年财政出现了盈余,是把发债收入计算到财政收入以后才出现结余,其余年份都是赤字。国债连续发行出现的问题是,爱国一年两年可以,年年宣传爱国就很难再有说服力。因为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鼓励大家爱国,广大城乡居民都会支持的。但是年年通过爱国发行国债,大家就很反感。其实当时利率不低,比银行存款高,但是期限都是十年的,比较长。所以86、88两年国家通过财政部进行流通转让试点,严格来说也不是现在意义上的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就是允许国库券提前兑付,兑付时可以得到100元人民币的面值。当时财政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保证国债成功发行,以便保证预算的执行。而保证国债每年的成功发行,核心则是有无国债市场的问题。以后国债市场发展的历史证明,有了市场,不仅国债发行效率提高了,而且发行成本也会降低。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得到世界银行的多边援助,和发达国家的双边的援助,也有优惠利率的贷款,如日本协力基金贷款。这样,在80年代后期,财政部就有了偿还外债的需要。
1987年,财政部决定在德国发行3亿马克的主权债券。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担任这次发行的承销商。当时德累斯顿银行是德国的第三大银行,在德意志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之后。我记得德累斯顿银行在北京的首席代表包里森非常能干,他带领银行总部派来的工作人员经济到财政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他们的主动服务使还不了解国际资本市场的财政部找到了切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机会。
对于财政部来说,没有多少人了解国际资本市场,原来的债务处只负责内债业务,内债处的人员大多不懂外语,更不了解国际业务。当时的国际业务司,主要从事国际关系,他们大多数是外语专业毕业的,也不完全了解正在发展中的国际资本市场。
当时财政部综合司的领导金鑫司长和朱福林副司长请示部领导,决定成立一个由综合计划司和国际司组成的团队。其中主要有国际司的副司长和综合司的副司长,加上这两个司以及条法司的有关成员。当时我还在综合司任统计处长,也成为团队的成员。统计处掌握统计资料,可以为发行招募书提供所需要的内容。这也是我的职业生涯第一次和资本市场出现交集。
当时我们对于国际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了解有限。承销商建议我们雇用国际律师所,但是我们代表中国政府,还是希望用中国自己的律师。后来选择了贸促会的高律师。当时也没有评级,当承销商建议主动评级时,我们拒绝了。因为我们认为中国政府的信用不需要国际评级公司为其评级。在法律文本,特别是招募书中必须要解决主权豁免的问题。财政部商外交部请示国务院得到了认可。1987年下半年,当时以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为首的代表团到达了波恩会见了政府有关部门,然后到法兰克福会见了主要投资人,并与承销商德累斯顿银行进行有关发行条件的讨论和谈判。我作为代表团的成员见证了整个发行过程。可惜代表团的其他成员后来再也未从事这项工作。
后来,这3亿马克债券成功在法兰克福发行了。从这时起中国政府也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表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形象。这次发行的政治、外交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
随着对于国债重要性认识的提高,88年财政部开始筹建国家债务管理司(国债司)。国债司是在综合司债务处的基础上筹备建立的,当时综合司分配张家伦和我参加国债司筹备组并任命为筹备组副组长。后来,由于缺少法律方面人才以及我在政法学院毕业的背景,1989年1月我被任命为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在条法司工作两年后,1990年底财政部任命我为新成立的国债司的副司长。当时国债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库券不好卖,怎么解决国债推销难的问题。这个推销还不是我们现在的销售的概念,而是行政分配国库券,保证发行任务的完成。当时国务院有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国债司主要的工作是行使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财政部在地方财政厅局成立了国债服务部。这些国债服务部就是财政部直接领导的专门管理国债发行兑付的机构。当时财政部国债司的任务就是分配国库券的指标。
由于1986、1988两年允许国债流通转让,出现了国债的中介。转让就是允许按面值的兑付,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债二级市场。当时出现外汇券和国库券的黑市,商贩那里有黑市价格,国库券黑市和1986年、1988年国库券那时候的流通转让有关系。因为可以提前兑付,有人就会有积极性到农村去收国库券。
(杨百万凭借在国债上淘到的第一通金进入股票市场)
杨百万就是因此出名的人物,那时他到农村低价收购国库券,然后到银行按面值兑付。由于是在面值以下甚至不到面值一半去收购的,所以他赚了钱,在当时还算是有金融意识的。这样杨百万也就成为了早期金融专家。
国债的行政分配发行方式,就是按照行政渠道分配任务和指标。这个指标和任务是怎么分配的呢?当时按照两个标准:就是按各省的GDP和人均收入。富裕一点省份多分一些,贫穷一点的省份就少分一些。整个80年代发行的国库券都是40亿左右,发行额没有很大变化。现在看来,当时国债的发行量并不大。到90年代后,发行量逐渐增加。1991年的时候发行100亿,发行增加是由于兑付数量增加,新发行并没有明显增加。但那时候看,发行100亿元国库券,就是挑战性的任务。
设想一下,发国库券,如果通过行政摊派方式发行,就需要印刷纸制的实物国库券,因为个人投资者还是希望见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债券凭证。印刷国库券需要提前一年把版面设计好,交给上海印制人民币的造币局。所以国库券没有票面利率,因为利率总是变化。当时利率由国务院决定,原则上依据第二年的存款利率,按照大体比存款利率高1到2个百分点的原则来确定。这是为了增加国债券的吸引力,以后成为一个惯例。设计版面不是由国债司,而是由造币局完成的。由于技术的进步,当时采用了很多防伪措施,甚至比人民币的防伪措施还多。设计完交给国债司审核,由国债司领导在后面签字,就算认可了,可以到工厂开始印刷。国库券印刷完了,需要运输到全国各个国库券发行点,这是很不容易的工作。当时我记得,早年从造币局运出6-10大卡车国库券,还要上飞机、火车,才能到达全国各地。
印制国库券在当时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国库券面值印多大为好。如果是摊派国库券到个人,需要个国库券面额越小越好, 这样千家万户都可以承担一点。但是有时候市场稍微好一些的话,很多老百姓还希望多买国库券,作为储蓄。因为觉得国库券比储蓄划算,所有工薪阶层中一部分人有点积蓄就买国库券。愿意购买国库券的人一般都是退休的工人、机关干部。他们需要大面额的,便于保管。但是可能分配这一地区的国库券都是小面额的,就会占很大体积,不好保管。我见过最后领回一个口袋国库券,真不知道回家后往哪里放。但是如果国库券分配给不愿意购买国库券的个人,就需要大家都负担一点,使用小面额的就比较合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反复运输的问题。比方说,分到黑龙江少一点,因为它的人均收入低,分到广东多一点,因为广东富裕。但是国库券分到广东以后,却卖不出去,而分配到黑龙江的那部分,还不够卖,大家抢着买。这是因为广东投资渠道多,对于国库券没有兴趣;而黑龙江投资渠道少,觉得买国库券是最好的选择。结果国库券运到广东去,卖不好,要拿回来,再调运到黑龙江。这样就发生了二次运输的成本。
国库券发完了以后,到了期限要进行兑付工作。兑付时要通过国券服务部把国库券收回来,可以想像回收纸制的国库券难度有多大。收回来的国库要进行销毁,销毁不是烧毁,而是它放在造纸厂做成纸浆。销毁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需要有人监督,不然国库券丢了,谁捡到了还可以去兑付。兑付的国库券要按照严格的规定回收、集中、保管,然后运输到各个销毁点上。这又要发生运输和临时保管的成本。
别看这个现在看来不成为问题的问题,在没有无纸化,没有市场,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这些问题就会导致增加很多融资成本。由于印刷、运输、兑付和销毁成本高,国库券发行成本要高于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
(印刷、发行、运输、兑换和销毁国库券的成本甚至高过银行拦存的成本)
和股票市场相比,建立国债市场要难得多。股票市场得到学术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80年代末期,经济体制改革 到了关键时期,以北大教授厉以宁老师为首的学术界主张通过股份制实现企业的升级和国企改革。上海和深圳市政府希望通过股票交易所的建立推动本地的金融和经济发展。当时中央政府也有现实的考虑。鉴于当时国有企业出现融资难的问题,据说当时“联办”负责人向国务院领导推荐了一个可以让国企借了钱不用还方法,这就是建立股票市场,让国企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由于有各方面的积极性,上海和深圳股票交易所在1990年前后建立起来了。股票市场的建立标志着资本市场的起步。但是随之而来的国债市场的建立就没有那么幸运。直到1980年底以前,我国并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压抑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特征,利率管制又是金融压抑的基本特征。而国债市场化要建立市场化的收益率曲线,这就要突破国债市场的票面利率管制,改变金融压抑的现状。
2.国债市场化改革的努力
1990年底我到国债司工作时接手的是这样一种行政分配国库的发行方式。当时张加伦副司长和我都希望改变这种落后的发行方式。在国外学习接触更多的国际资本市场,经过第一次主权债券的发行,我心里想走一个完全市场化的道路。我们当时下定决心要改变国库券的发行方式,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债市场。
国债要改,要市场化,但是从哪里下手是个问题。因为银行利率是国务院决定的,国库券的票面利率也是国务院决定的。个人投资者还是认可100元的面额,他们不理解折价销售和溢价销售的做法。同时有纸的国库券无法由机构进行交易,因为那时候二级市场根本没有。
当时最现实的问题是改革究竟从二级市场开始,还是从一级市场开始呢。由于国务院确定利率,就不可能通过招标方式发行。所以这第一步怎么走,其实很费脑筋。
后来我们还是找到一种可行的向前推进的过渡的方式,这就是先实现国库券发行的一级市场从直接对个人发行到直接对机构发行。这就是所谓的承购包销的方式。我们改变了销售渠道,不是直接卖给个人了,而是直接卖给机构。机构愿意持有或者愿意卖给个人,就是机构自己的事情了。从财政部的角度来看卖给机构就等于发行完成了。
这样第一步的工作就是培养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当时使用的是一级自营商的概念,这个名字也是我直接从英文(primary dealer)直接翻译过来的。国债司批准了若干家一级自营商,直接承销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
当时的证券中介机构是由于1988年国库券流通转让和股票市场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大多数来自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直接由银行投资建立。后来一部分国债服务部也转化为证券公司,如湘财证券、上财证券等。那时一部分国债服务部也从事债券交易,由于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的职能,这些国债服务部从事债券交易被认为不合法。早期证券公司来自上海和深圳,如万国证券、申银证券和君安证券等。为了加强金融中介的力量,后来财政部投资建立了以银行为基础的三大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南方证券和华夏证券。组建一级自营商时,还是考虑了在债券市场的实力,因此,大多数一级自营商都是进入市场较早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还没有参与国债投资,当时还不存在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财政部投资建立了以银行为基础的三大证券公司之一:南方证券)
1980年末期,经济增长速度经历了下行过程,1991年年初的时候,市场利率比较低,与国务院确定的银行存款利率比较接近,机构投资者表现了投资国债的兴趣,这为实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了启动国债改革第一步的国债承购包销发行,我跟“联办”(全称是“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其前身为“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小组”,1991年改名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商量如何安排承购包销的具体实施方案。
(联办工作人员在演示)
联办当时是一批积极向上,有志改革的年轻人,像宫著铭、王波明等。他们中大多数都是从国外学习回来,有报效祖国的愿望。联办当时保持和体改委密切关系,这是因为联办当时努力推动金融改革,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想法一致。其中联办的主要成员如李青原等就在发改委宏观司任职。当时宏观司的许美征司长也经常参加联办讨论金融改革的一些会议。
国债司当时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市场经验,所以当时我和张加伦副司长决定委托联办做这次承销商大会的总协调人。由联办和承销商直接接触,协调与市场的关系。财政部是委托方,作为市场的发行主体。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这是财政部在国际资本市场发债以后,第一次在国内市场中以市场的主体身份,而不是政府和市场监管人的身份进入市场。
财政部和联办磋商后决定在1991年四月召开一个承销大会。当时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有意义的进步,希望能够隆重一点,因此协商会是在远望楼举行,但是承销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正在有关工作按部就班进行准备时,3月份春节以后不久, 人民银行就发了一个正式的文件给财政部,要求财政部取消这次承购报销国债的会议,并要求财政部继续采取通过人民银行系统分配国库券的做法,保持国库券通过银行渠道进行分配。
当时为了促进国债发行,国债行政分配通过多渠道进行。其中渠道之一就是通过银行系统转分配到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国库券有一些从工人干部的工资里扣,有些通过银行柜台销售。另一个渠道就是通过财政系统的国债服务部发行。各个渠道都有手续费,人民银行系统的手续费也是职工奖金的来源。当时推动国债的承购包销改变了分配渠道,人民银行的国库司认为财政部绕开了人民银行系统,直接对证券中介机构发行,影响了人民银行原来的分配渠道。当时财政部一位领导批示要求国债司取消这次签字仪式,并指示这一期国库券还是通过人民银行的渠道分配,并且要求另一位财政部领导把这件事落实好。这对于国债市场化的第一步无疑是釜底抽薪,因为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走到这一步已经很不容易。如果取消的话,等于这样一次改革就要夭折了。后来联办找了当时体改委宏观司的司长徐美征和副司长李青元帮助解决。他们向当时的体改委主任陈锦华作了汇报,说我们这是一个改革,应该一直往前推进。陈锦华主任就给王丙乾部长打了电话,跟王部长说,他们年轻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事情没有做好,承销会还有外宾参加,为了不造成不好影响,看看能不能给圆下来。当时王部长也不太清楚情况,找国债司做了汇报。国债司汇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说这是为了解决国债发行难的一项改革。王部长听了汇报后指示国债司兼顾一下,一部分国债发行指标搞承购包销,另一部分指标继续由人民银行系统分配到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也同意了这个方案,这样经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最后承购包销大会还是如期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
前排左一为高坚博士
承购包销有法律合同,合同中有承销的数额。承购包销委托合同是在财政部和联办之间签署的。那时候高西庆是联办的首席律师。签字时我代表财政部,高西庆代表联办。联办表示出对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不信任,因为以前发行国债时政府是行政主体。当时为了执行部领导的指示,最初和联办签订的发行数额有不确定性,但是财政部经过努力还是履行了合同。
承销商在这次发行中表现出了积极的姿态。因为历史上第一次财政部和他们签订承销协议,也可以看出市场对于改革的期盼。由于承销商积极参与发行,发行圆满完成。这样国债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就走出来了。
国债改革第一步的成功归根结底还是市场发挥了作用,因为各个机构承销国库券的积极性和个人完全不同。个人只看国库券的票面利率,将其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为了满足个人投资者的要求,就将国库券的票面利率确定得高一些。国务院的提法是比同期银行存款高一到两个百分点。年龄大的人考虑的是国库券的变现能力。七八十岁的老人,买十年期国库券,当然会考虑这样的问题。但是机构看国库券显然不同,机构首先就能看出这国库券能抵押,抵押就能贷款,这样他们预期的国债的价值就高于个人。所以机构买国库券的动机不同,他们的需求不完全看债券本身的收益率。
当然机构对于国债的变现能力要求更高。因此,有了一级市场的发展,二级市场的发展要相应的跟上。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要配套地改革。所以1991年这一步走了下来,还只是一小步。这次改革突出了机构的作用,因为认识到要建立市场就要扶持机构投资者,要培育中间商。但是按照当时人们的观念,承销商和商人都是不创造价值,从事投机倒把不劳而获的中间人。一说起券商,大家都觉得这些人是商人,所以很多人批评财政部,说你们把国库券不给国有银行,都给了这些商人,然后让商人拿国库券去倒卖。在很长时间,国债市场化不仅受到体制的限制,更多还受到保守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限制。政府部门当时的观念认为银行是亲儿子,是直系,证券公司是旁系。
应该说,承购包销发行国债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一致赞同。1992年我们想再向前走一步,但是很快各种反对意见也出来了。反对意见不仅来自人民银行系统,也来自我们财政自己的系统。财政系统的反对意见主要来自地方财政。国库券原来的财政渠道是直接分给地方财政,然后再由地方财政分配给当地的其他机构。比方说财政部分配给江苏省国库券发行指标,江苏省再分给省属机构和地市财政局。各省财政厅综合(债务)处长,负责全省债务工作。实行承购包销后,地方的综合处就没事做了。因为实行承购包销以后,中央发国库券,地方金融机构和一级自营商成员就直接到中央来参加国债承销了。为了平衡中央和地方的关系,1992年又给地方政府一些承购包销的指标。所以1992年做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承购包销,但是市场化没有往前走。
到1991年以后,国库券有真正意义的交易,这样就有了国债的二级市场。1991年一级市场的改革也带动了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也开始活跃了,但是当时市场还是初步的。因为那时候国库券还是一麻袋,一麻袋的装着,通过飞机运到全国各地交付,交易方式很落后。国库券的市场化得益于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当时上交所首先实现了国债的托管。1991年承购包销结束后,财政部领导派我去广西财政厅挂职一年任副厅长。1992年下半年,我返回国债司时,国债发行形势面临新的困难,使已经开始的承购包销方式难以为继。
国债司每年下半年要给部领导上报新一年的发行方案。这个方案经部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后,再在年底的财政部会议上宣布。当我们上报1993年方案时,国债司发现1993年国库券的发行形势远比1991年和1992年的时候严峻。由于市场利率迅速上升,国务院确定的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础的国债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机构买了就会亏损,因此没有积极性来承销国债,这使承购包销的方式无法继续实施。
在这种形势下,92年底国债司给财政部领导写了一个报告,希望我们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尽量让市场来决定。后来,财政部长刘仲藜主持召开了财政部的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国库券发行的问题。当时财政部的两件大事是税收和国库券发行,在国债连年发行困难的时候,部领导非常重视这次会议。会上参加办公会议的各个司的司长都发言了,大多数司领导都说国库券通过宣传爱国发行,这些年每年都完成了任务,没有必要改革。可以看出,财政部大多数部司级领导并没有国债需要市场化发行的想法,可能由于历史上也没有过市场化的经历,从他们的角度想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也从来没见过市场是什么样子。最后部党组决议1993年国债还按照老办法,即行政分配的办法做。要求国债司抓紧部署,按计划完成。但是那一年市场真是跟财政部过不去,眼看着国库券就是卖不出去。根据国债司统计的进度,一看就知道到夏天完成不了。然后国债司又连写两个报告,这时候刘部长着急了,给国务院汇报,说国债发行完成不了。当时朱镕基副总理主管财政金融,决定把全国的省长都召到北京来开会,各个省把国务院任务背回去。国债司的任务就是把指标分配好,由各省长负责动员。国债司分配完任务后就到各地检查工作。
1993年国库券发行任务部署了,但是觉得还是可以做一些事情,推动市场向前走,我向财政部领导建议拿出一部分债券发行指标做个无纸化的试点。如果国债发行向市场化的方向改革,无纸化是必由之路,也是国债司确定改革的重点。虽然利率市场化是核心,但是暂时实现不了,就要找其它突破口。最后部里同意拿出二十亿做无纸化试点。当时财政部领导觉得如果能够通过无纸化发行一部分,可减少那年300亿元行政分配的压力。这300亿元的额度现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半个小时招标就可以完成,但是当时通过全国总动员,发行了半年。到年底,各个省的任务都完成了,但是据说有的省份没真正完成,最后使用预算的钱买的国库券,等于地方财政买了中央财政的国库券。
1993年的发行非常困难,有进步的是成功实现了一部分无纸化的试点。无纸化的债券是交易所进行托管,然后通过交易所的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同时国债司也积极推动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为了实现无纸交易,财政部决定和上交所合作,通过登记托管解决国库券的交易问题。托管时把国库券放到指定的库里,记账交易数额。
当时已经发行的国库券还是有纸的,多数交易在场外进行,这样保管和运输成本很高。那时异地交易通过飞机托运,既有风险,手续也麻烦。国库券装在麻袋里运输,也没人偷没人抢,现在看很危险。国库券安全保管在各个环节都是重要问题。财政部保管印制出来的国库券也是一个问题。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和部队合作,利用部队闲置的弹药库作为国库券的保管库。库外边有配合警戒的狼狗,比较安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参与人希望进一步了解发达国家证券市场。1994年初,美林证券在纽约组织了一期证券研讨班,财政部和当时的证券委以及证券金融机构负责人20多人参加了这期研讨班。当时大家推举我任研讨班的班长,证券委秘书长马忠智任副班长,研讨班成员后来都成为证券市场的骨干。1994年我被任命为国债司长时,部领导要求我提前返回,落实1994年国务院部署的内债和外债发行工作。
1993年国债发行的困难,使财政部大多数人认识到国债发行是财政部一件头疼的事情,决定尽可能减少国库券的发行,所以1994、1995年国库券数量都没有增加。我一直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改革的核心,但是在国债票面利率由国务院决定的时候,这一步迈不过去。因而,我们只能在培育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时,增加国债的品种,以适应不同投资者及面向公开市场操作的需要。1994年我们想做两件事:引进储蓄债券,和发行短期国库券。
发行储蓄债券是为了适应个人投资者的需要。1993年在我检查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时候,发现了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老百姓对二级市场价格的敏感性。1993年有一次我到宣武区国债服务部检查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并实地查看一下销售的情况。我看到大厅里排两个队。因为那一年国库券有三年期、五年期的,但是每期分两批卖。有一批是已经发了两个月的国库券,卖98块钱,说明价格跌破了面值。国债价格跌是合理的,因为当时市场利率升高。但是大多数人都在排队购买新发行的国库券,按面值卖100元。其实这是同一国库券,到期日、期限和票面利率都相同,不过一手券和二手券的价格不同。但是98块钱的二手国库券没人买,而这个100元价格的原始国库券排一个很长的队。可见那时候个人投资者完全没有金融意识。当时个人投资人认为二手券是被人炒过的,他们要买原始国库券,就像股民购买原始股票一样。
(发行凭证式国债)
这个问题对我有一个启发,就是说老百姓对二级市场的价格很敏感。其实二级市场是为了投资者变现方便,如果不看价格,投资人持有到期的话,本金和利息偿还有保证,不受二级市场的影响。国库券作为金边债券不存在信用风险,但是国债和其它债券一样存在着市场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债司推出了不上市的储蓄债券。我研究美国国债时,知道美国很早就发行不同系列的储蓄债券,当时我并不理解为什么美国政府要发行不上市的债券,这回理解了。1994年财政部开始储蓄债券,这是不上市的,但可以提前兑付的国债,没在二级市场风险。凭证式国债只卖给个人投资者,提前兑付时交2%的手续费。储蓄债券当时是开三联单的凭证,所以也称为凭证式国债。
1994年金融改革后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成立三大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变成商业银行。但是真正的货币政策还只是雏形。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吴晓灵那时候希望发点短期国库券为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找过我商量。当时我觉得这件事很重要,财政部应该支持,决定向部领导汇报争取配合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国债司希望一方面想学习美国的国库管理,增加短期品种,另一方面也配合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部领导同意了,因此,当年发行了若干期短期国库券。但是后来预算司表示预算资金安排是长期的,发行短期国库券,兑付起来很麻烦。这样短期国库券并没有实现定期发行的目标。
1994年发行数量不大,发行工作没有1993年难,这年还是很平静地就过来了,依然是财政部印国库券,国务院决定利率。但是有了承购包销的市场实践,有了二级市场的登记托管和记账交易,有了无纸化的记账式品种,也有了短期国库券和储蓄债券,这也算很大的进步了。而且每年我们也都做了一些新事。国债司还是以承购包销为主,每年先和机构谈承销数额,承销不完就还走行政分配的办法。因为当时,由市场决定票面利率这一关,主管部门是不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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